香港交易所上市決策HKEx-LD32-3(2002年11月)摘要涉及人士甲公司—上市公司事宜單一語言的公司通訊—持續安排—是否需要重新發出公告上市規則第2.07B條議決毋須重新發出,但在向特定股東發出單一語言公司通訊前,必須進行個別或嘗試個別對話實況摘要甲公司打算日後在可行的情況下,所有須按《上市規則》派發予股東的公司通訊只派發英文或中文版本。甲公司擬致函股東,確定他們希望收到的語文版本,並計劃在報章以付費公告方式刊登有關安排的詳情。不過,該公司擔心,在公告刊登後才成為股東的人士不知道有關安排。因此,該公司向聯交所查詢是否需要不時重刊有關公告。分析《上市規則》第2.07B條的部分規定如下:「(1)在上市發行人作出充分安排,確定其證券持有人是否只擬收取英文本或只擬收取中文本,以及符合所有適用法律及規則,並符合上市發行人本身組織章程文件的情況下,只要上市發行人(按照持有人的選擇)向有關持有人發送英文本或中文本,上市發行人就已符合此等《上市規則》中任何要求上市發行人同時發送、郵寄、派發、發出、發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任何公司通訊中、英文本的規定。上市發行人確定持有人選擇收取哪種語言版本的公司通訊之安排中,必須給予持有人三項選擇:只收取英文本;只收取中文本;或同時收取中、英文本。(2)引用本《上市規則》第2.07B條所載條文而只向其證券持有人發送公司通訊英文本或中文本的上市發行人,必須給予該等持有人權利,讓其隨時可在給予上市發行人合理時間的書面通知的情況下,修改其擬收取的語文版本選擇,即只收取英文本;只收取中文本;或同時收取中、英文本。上市發行人必須在每份此等公司通訊中載列有關通知上市發行人任何此等修改的步驟,並明確向持有人說明,不論持有人之前向上市發行人傳遞的選擇決定為何,持有人也可隨時改為選擇只收取英文本;或只收取中文本;或同時收取中、英文本。」規則最後的附註提供了一個「聯交所一般會認為充分的」一次過安排(例如只涉及某一財政年度的年報)的例子。規管向股東派送單一語言公司通訊的基本原則載於《上市規則》第2.07B條(見上文所載)而非其附註。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