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六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的法律監管(一)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設立有關中國房地產業法律概要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4年7月5日頒布,並於1995年1月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根據國務院於1998年7月20日頒布並施行的《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撥有人民幣1百萬元以上的註冊資本;(2)有四名以上持有關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築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兩名或以上持有關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同時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註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於前述條件的規定。根據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於1997年10月16日修正並施行的《廣東省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例》的規定,在廣東省(「廣東」)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自有流動資金不得少於人民幣3百萬元,同時不同資質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符合相應的對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的要求。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於2006年4月12日頒布,並於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的規定,在湖南省(「湖南」)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4百萬元,同時不同資質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符合相應的對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的要求。根據《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房地產開發企業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必須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根據國務院於2004年4月26日頒布施行的《國務院關於調整部分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的通知》(國發[2004]13號),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含經濟適用房項目)資本金比例由20%及以上提高到35%及以上。(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