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学即用,300套全周期创业指导教程》——1.创业筹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7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00七年五月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合伙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合伙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即学即用,300套全周期创业指导教程》——1.创业筹备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一)名称;(二)主要经营场所;《即学即用,300套全周期创业指导教程》——1.创业筹备(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四)经营范围;(五)合伙企业类型;(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第七条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