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合同书总部:。甲方:(总部/分部/加盟店)。乙方:(员工)。根据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达成的《劳动合同》,甲方聘任乙方为。为了满足总部及甲方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根据总部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以下保密协议:一、商业秘密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总部特许经营系统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总部及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乙方依照本协议知悉的商业秘密,除另有规定之外,均视为总部的商业秘密。二、商业秘密的范围乙方作为甲方职务,在任职期间知悉的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无论甲方是否对该等信息标明商业秘密,乙方均负有保密义务。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以下信息:(一)总部许可甲方使用的经营诀窍,包括总部制定的特许经营手册及总部通过书面文件形式载明的有关特许经营系统经营管理的信息,以及信息;(二)总部许可甲方使用的技术秘密;(三)甲方的客户名单及信息;(四)有关加盟店经营情况的财务报表及信息;(五)乙方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作品;(六)。三、职务成果乙方在任职期间,执行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乙方对其职务发明创造,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其公开,或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由甲方或者总部主持,代表甲方或者总部的意志创作,并由甲方或者总部承担责任的作品,甲方或者总部视为作者,乙方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乙方为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甲方享有,乙方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经甲方同意的,乙方可以享有署名权。四、保密义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终止后,乙方对知悉的本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除非该等商业秘密由权利人合法公开,否则均不免除乙方的保密义务。乙方不得向不知悉商业秘密的任何第三人泄露商业秘密,包括甲方单位的工作人员及特许经营系统内的人员在内。五、保密制度乙方应当遵守经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