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中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集中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公司境内各级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中采购,是指由采购职能部门按规定的程序,以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方式有偿获取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务(以下简称“商品”)的行为。第四条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效益原则。第五条集中采购范围包括:(一)大宗物品类:动力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医疗设备、电子计算机及外围设备、安全保卫设备、通讯设备、电器设备、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及用品、电子设备运转用品、宣传用品、劳防用品、印刷品(含会计凭证)、出纳机具、司服等。(二)工程类:营业办公用房的建造和装修(包括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评估、审价及项目管理等)。(三)服务类:网络工程及软件开发、物业管理、设备维修、设备和软件系统维护、业务外包、审计、税务、律师、咨询、资产评估、资产托管、培训、保险、广告、媒体策划、会务服务、医疗体检及理赔查勘代理服务等各类服务项目。集中采购范围内的商品,凡单次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含)的必须实施集中采购,按照本暂行办法执行。第六条集中采购实行采购监督管理与采购操作实施相分离的运行机制。第二章集中采购的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第七条集中采购的组织体系包括综合管理部门、实施部门、条线归口管理部门、商品使用部门和合规监督部门。第八条预算财务部,是集中采购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为:(一)拟定集中采购规章制度;(二)拟定集中采购商品目录;(三)监控集中采购制度执行情况;(四)发布集中采购制度、集中采购目录等采购管理信息。第九条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集中采购操作实施部门。其职责为:(一)根据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及采购档案管理;(二)建立、管理评审专家库,按规定确定参加评审成员;(三)组织签订商务合同和采购项目考评,协助商品验收;(四)负责供应商及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五)发布集中采购项目信息。第十条条线归口管理部门,是采购商品需求统筹管理和提